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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4-08-09
(水利部令第26號)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xiangmufuzerenyijizhuanzhianquanshengchanguanlirenyuanshifoujingshuixingzhengzhuguanbumenanquanshengchankaohehegejinxingshenzha。youguanrenyuanweijingkaohehegede,buderendingtoubiaodanweidetoubiaozige。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 xiangmufarenbudetiaojianhuonuoyongpizhungaisuanzhongsuoquedingdeshuiligongchengjiansheyouguananquanzuoyehuanjingjianquanshigongcuoshidengsuoxufeiyong。gongchengchengbaohetongzhongyingdangmingqueanquanzuoyehuanjingjianquanshigongcuoshisuoxufeiyong。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製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並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並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製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並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製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製度製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麵係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 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並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shejidanweiyingdangkaolvshigonganquancaozuohefanghudexuyao,duishejishigonganquandezhongdianbuweihehuanjiezaishejiwenjianzhongzhuming,bingduifangfanshengchananquanshigutichuzhidaoyijian。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 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 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依(yi)法(fa)對(dui)本(ben)單(dan)位(wei)的(d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工(gong)作(zuo)全(quan)麵(mian)負(fu)責(ze)。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責(ze)任(ren)製(zhi)度(du)和(h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教(jiao)育(yu)培(pei)訓(xun)製(zhi)度(du),製(zhi)定(ding)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規(gui)章(zhang)製(zhi)度(du)和(he)操(cao)作(zuo)規(gui)程(cheng),保(bao)證(zheng)本(ben)單(dan)位(wei)建(jian)立(li)和(he)完(wan)善(shan)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條(tiao)件(jian)所(suo)需(xu)資(zi)金(jin)的(de)投(tou)入(ru),對(dui)所(suo)承(cheng)擔(dan)的(de)水(shui)利(li)工(gong)程(cheng)進(jin)行(xing)定(ding)期(qi)和(he)專(zhuan)項(xiang)安(an)全(quan)檢(jian)查(zha),並(bing)做(zuo)好(hao)安(an)全(quan)檢(jian)查(zha)記(ji)錄(lu)。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製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在(zai)工(gong)程(cheng)報(bao)價(jia)中(zhong)應(ying)當(dang)包(bao)含(han)工(gong)程(cheng)施(shi)工(gong)的(de)安(an)全(quan)作(zuo)業(ye)環(huan)境(jing)及(ji)安(an)全(quan)施(shi)工(gong)措(cuo)施(shi)所(suo)需(xu)費(fei)用(yong)。對(dui)列(lie)入(ru)建(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概(gai)算(suan)的(de)上(shang)述(shu)費(fei)用(yong),應(ying)當(dang)用(yong)於(yu)施(shi)工(gong)安(an)全(quan)防(fang)護(hu)用(yong)具(ju)及(ji)設(she)施(shi)的(de)采(cai)購(gou)和(he)更(geng)新(xin)、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製止。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製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製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準;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二十二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deng高gao架jia設she作zuo業ye人ren員yuan等deng特te種zhong作zuo業ye人ren員yuan,必bi須xu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經jing過guo專zhuan門men的de安an全quan作zuo業ye培pei訓xun,並bing取qu得de特te種zhong作zuo業ye操cao作zuo資zi格ge證zheng書shu後hou,方fang可ke上shang崗gang作zuo業ye。
第二十三條 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在(zai)施(shi)工(gong)組(zu)織(zhi)設(she)計(ji)中(zhong)編(bian)製(zhi)安(an)全(quan)技(ji)術(shu)措(cuo)施(shi)和(he)施(shi)工(gong)現(xian)場(chang)臨(lin)時(shi)用(yong)電(dian)方(fang)案(an),對(dui)下(xia)列(lie)達(da)到(dao)一(yi)定(ding)規(gui)模(mo)的(de)危(wei)險(xian)性(xing)較(jiao)大(da)的(de)工(gong)程(cheng)應(ying)當(dang)編(bian)製(zhi)專(zhuan)項(xiang)施(shi)工(gong)方(fang)案(an),並(bing)附(fu)具(ju)安(an)全(quan)驗(yan)算(suan)結(jie)果(guo),經(jing)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技(ji)術(shu)負(fu)責(ze)人(ren)簽(qian)字(zi)以(yi)及(ji)總(zong)監(jian)理(li)工(gong)程(cheng)師(shi)核(he)簽(qian)後(hou)實(shi)施(shi),由(you)專(zhuan)職(zhi)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管(guan)理(li)人(ren)員(yuan)進(jin)行(xing)現(xian)場(chang)監(jian)督(du):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對dui管guan理li人ren員yuan和he作zuo業ye人ren員yuan每mei年nian至zhi少shao進jin行xing一yi次ci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教jiao育yu培pei訓xun,其qi教jiao育yu培pei訓xun情qing況kuang記ji入ru個ge人ren工gong作zuo檔dang案an。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教jiao育yu培pei訓xun考kao核he不bu合he格ge的de人ren員yuan,不bu得de上shang崗gang。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流(liu)域(yu)管(guan)理(li)機(ji)構(gou)按(an)照(zhao)分(fen)級(ji)管(guan)理(li)權(quan)限(xian),負(fu)責(ze)水(shui)利(li)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sh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的(de)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或(huo)者(zhe)流(liu)域(yu)管(guan)理(li)機(ji)構(gou)委(wei)托(tuo)的(d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監(jian)督(du)機(ji)構(gou),負(fu)責(ze)水(shui)利(li)工(gong)程(cheng)施(shi)工(gong)現(xian)場(chang)的(de)具(ju)體(ti)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工(gong)作(zuo)。
第二十七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製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製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後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製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製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書麵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gejidifangrenminzhengfushuixingzhengzhuguanbumenyingdanggenjubenjirenminzhengfudeyaoqiu,zhidingbenxingzhengquyuneishuiligongchengjianshetedashengchananquanshiguyingjijiuyuanyuan,bingbaoshangyijirenminzhengfushuixingzhengzhuguanbumenbeian。liuyuguanlijigouyingdangbianzhisuoguanxiadeshuiligongchengjianshetedashengchananquanshiguyingjijiuyuanyuan,bingbaoshuilibubeian。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製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麵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範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huan節jie進jin行xing監jian控kong,製zhi定ding施shi工gong現xian場chang生sheng產chan安an全quan事shi故gu應ying急ji救jiu援yuan預yu案an。實shi行xing施shi工gong總zong承cheng包bao的de,由you總zong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統tong一yi組zu織zhi編bian製zhi水shui利li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she生sheng產chan安an全quan事shi故gu應ying急ji救jiu援yuan預yu案an,工gong程cheng總zong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和he分fen包bao單dan位wei按an照zhao應ying急ji救jiu援yuan預yu案an,各ge自zi建jian立li應ying急ji救jiu援yuan組zu織zhi或huo者zhe配pei備bei應ying急ji救jiu援yuan人ren員yuan,配pei備bei救jiu援yuan器qi材cai、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發(fa)生(sheng)生(sheng)產(chan)安(an)全(quan)事(shi)故(gu)後(hou),有(you)關(gua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采(cai)取(qu)措(cuo)施(shi)防(fang)止(zhi)事(shi)故(gu)擴(kuo)大(da),保(bao)護(hu)事(shi)故(gu)現(xian)場(chang)。需(xu)要(yao)移(yi)動(dong)現(xian)場(chang)物(wu)品(pin)時(shi),應(ying)當(dang)做(zuo)出(chu)標(biao)記(ji)和(he)書(shu)麵(mian)記(ji)錄(lu),妥(tuo)善(shan)保(bao)管(guan)有(you)關(guan)證(zheng)物(wu)。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報水利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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