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水利部聯合製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國務院關於廢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的批複》(國函[2003]57號)規定,自《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原國務院發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國發[1985]94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馬凱
水利部部長 汪恕誠
二○○三年七月三日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weijianquanshuiligongchenggongshuijiagexingchengjizhi,guifanshuiligongchenggongshuijiageguanli,baohuheheliliyongshuiziyuan,cujinjieyueyongshui,baozhangshuilishiyedejiankangfazhan,genju《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是指供水經營者通過攔、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設施銷售給用戶的天然水價格。
第四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和稅金構成。
供水生產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工資、直接材料費、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水資源費等製造費用。供水生產費用是指為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而發生的合理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利潤是指供水經營者從事正常供水生產經營獲得的合理收益,按淨資產利潤率核定。
稅金是指供水經營者按國家稅法規定應該繳納?並可計入水價的稅金。
第五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采取統一政策、分級管理方式,區分不同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政府鼓勵發展的民辦民營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它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第二章 水價核定原則及辦法
第六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製定,並根據供水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 同一供水區域內工程狀況、dilihuanjingheshuiziyuantiaojianxiangjindeshuiligongcheng,gongshuijiageanquyutongyiheding。gongshuiquyudejutifanweiyoushengjishuixingzhengzhuguanbumenshangjiagezhuguanbumenqueding。qitashuiligongchenggongshuijiageandangegongchengheding。
第八條 水利工程的資產和成本、費用,應在供水、發電、防洪等各項用途中合理分攤、分類補償。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攤的成本、費用由供水價格補償。具體分攤和核算辦法,按國務院財政、價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利用貸款、債券建設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應使供水經營者在經營期內具備補償成本、費用和償還貸款、債券本息的能力並獲得合理的利潤。經營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經濟壽命周期,按照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分類折舊年限加權平均確定。
第十條 genjuguojiajingjizhengceyijiyongshuihudechengshounengli,shuiligongchenggongshuishixingfenleidingjia。shuiligongchenggongshuijiageangongshuiduixiangfenweinongyeyongshuijiagehefeinongyeyongshuijiage。nongyeyongshuishizhiyoushuiligongchengzhijiegongyingdeliangshizuowu、經濟作物用水和水產養殖用水;非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工業、自來水廠、水力發電和其它用水。
農業用水價格按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非農業用水價格在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和依法計稅的基礎上,按供水淨資產計提利潤,利潤率按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加2至3個百分點確定。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用於水力發電並在發電後還用於其它興利目的的用水,發電用水價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電站所在電網銷售電價(元/千瓦時)的0.8%核定,發電後其它用水價格按照低於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標準核定。水利工程僅用於水力發電的用水價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電站所在電網銷售電價(元/千瓦時)的1.6%~2.4%核定。
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發電的梯級電站?第一級用水價格按上述原則核定,第二級及以下各級用水價格應逐級遞減。
第十二條 在特殊情況下動用水利工程死庫容的供水價格,可按正常供水價格的2至3倍核定。
第三章 水價製度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供水應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製水價。具體實施範圍和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基本水價按補償供水直接工資、管理費用和50%的折舊費、修理費的原則核定。
計量水價按補償基本水價以外的水資源費、材料費等其它成本、費用以及計入規定利潤和稅金的原則核定。
第十四條 各類用水均應實行定額管理,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超定額加價辦法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供水水源受季節影響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可實行豐枯季節水價或季節浮動價格。
第四章 管理權限
第十六條 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地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管理權限和申報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在製定或調整價格時應實行價格聽證,充分聽取有關方麵的意見。
第五章 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供水經營者申請製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時,應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供水生產經營及成本情況,並出具有關帳簿、文件以及其它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計量收費。尚未實行計量收費的,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計量收費。暫無計量設施、儀器的,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合適的計價單位。
實行兩部製水價的水利工程,基本水費按用水戶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供水容量收取,計量水費按計量點的實際供水量收取。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供水應實行價格公示製度。供水經營者和用水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水價政策,不得擅自變更水價。
水費由供水經營者或其委托的單位、個人計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無權收取水費。
第二十二條 供水經營者與用水戶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faguiheshuijiazhengce,qiandinggongyongshuihetong。chuwufakangjudeziranyinsuwai,gongshuijingyingzheweianhetongguidingzhengchanggongshui,zaochengyongshuihusunshide,yingdangchengdansunhaipeichangzeren。
第二十三條 用yong水shui戶hu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及ji時shi交jiao付fu水shui費fei。用yong水shui戶hu逾yu期qi不bu交jiao付fu水shui費fei的d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支zhi付fu違wei約yue金jin。用yong水shui戶hu在zai合he理li期qi限xian內nei經jing催cui告gao仍reng不bu交jiao付fu水shui費fei和he違wei約yue金jin的de,供gong水shui經jing營ying者zhe可ke以yi按an照zhao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的de程cheng序xu中zhong止zhi供gong水shui。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在水價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費用或減免水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平調和挪用水費。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規、政策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shuiligongchengshuifeishigongshuijingyingzhecongshigongshuishengchanqudedejingyingshouru,qishiyongheguanli,anguowuyuancaizhengzhuguanbumenheshuixingzhengzhuguanbumenyouguancaiwuhuijizhiduzhixing。
第二十七條 除(chu)農(nong)民(min)受(shou)益(yi)的(de)農(nong)田(tian)排(pai)澇(lao)工(gong)程(cheng)外(wai),受(shou)益(yi)範(fan)圍(wei)明(ming)確(que)的(de)水(shui)利(li)排(pai)澇(lao)工(gong)程(cheng),管(guan)理(li)單(dan)位(wei)可(ke)向(xiang)受(shou)益(yi)的(d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收(shou)取(qu)排(pai)水(shui)費(fei),標(biao)準(zhun)由(you)有(you)管(guan)理(li)權(quan)限(xian)的(de)價(jia)格(g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按(an)略(lve)低(di)於(yu)供(gong)水(shui)價(jia)格(ge)的(de)原(yuan)則(ze)核(he)定(ding)。
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費應單獨核定標準,與供水水費分別計收。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zhixiashijiagezhuguanbumenhuitongshuixingzhengzhuguanbumengenjubenbanfabingjiehebendishijiqingkuangzhidingshishibanfa,baoguowuyuanjiagezhuguanbumenheshuixingzhengzhuguanbumenbeian。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 2003年7月3日 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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