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發布時間:2014-08-09
說明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公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代替。被2001年10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
第一條 根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製的經驗,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委托方與承包方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是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設計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
第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
勘察合同,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有關單位提出委托,經雙方同意即可簽訂。
設(she)計(ji)合(he)同(tong),須(xu)具(ju)有(you)上(shang)級(ji)機(ji)關(guan)批(pi)準(zhun)的(de)設(she)計(ji)任(ren)務(wu)書(shu)方(fang)能(neng)簽(qian)訂(ding)。小(xiao)型(xing)單(dan)項(xiang)工(gong)程(cheng)須(xu)具(ju)有(you)上(shang)級(ji)機(ji)關(guan)批(pi)準(zhun)的(de)文(wen)件(jian)方(fang)能(neng)簽(qian)訂(ding)。如(ru)單(dan)獨(du)委(wei)托(tuo)施(shi)工(gong)圖(tu)設(she)計(ji)任(ren)務(wu),應(ying)同(tong)時(shi)具(ju)有(you)經(ji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批(pi)準(zhun)的(de)初(chu)步(bu)設(she)計(ji)文(wen)件(jian)方(fang)能(neng)簽(qian)訂(ding)。
第五條 勘察設計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 建設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二、 委托方提供資料的內容、技術要求及期限。
承包方勘察的範圍、進度和質量;設計的階段、進度、質量和設計文件份數。
三、 勘察、設計取費的依據,取費標準及拔付方法。
四、 違約責任。
第六條 勘察設計合同在當事人雙方經過商取一致意見,由雙方負責人或指定的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合後,方為有效。
第七條 按規定收取費用的勘察設計合同生效後,委托方應向承包方付給定金。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勘察、設計費。
勘察任務是定金為勘察費的30%,設計任務的定金為估算的設計費的20%。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一般建設工程(特殊專業工程除外)勘察設計合同雙方的責任是:
一、委托方
1、向承包方提供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開展前,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及附圖。
委托初步設計的,在初步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準的設計任務書、選廠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準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麵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
委托施工圖設計的,在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2、在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負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3、委托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單位參加。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付給予勘察設計費。
5、維護承包的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複使用。
二、承包方
1、勘察單位應按照現行的標準、規範、規程和技術條例,進行工程測量、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勘察工作,並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質量提交勘察成果。
2、設計單位要根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準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定額等到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並按合規定的進度和質量提交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3、chubushejijingshangjizhuguanbumenshenzhahou,zaiyuandingrenwushufanweineidebiyaoxiugai,youshejidanweifuze。yuandingrenwushuyouzhongdabiangengerzhongzuohuoxiugaishejishi,xujuyoushejishenpijiguanhuoshejirenwushupizhunjiguandeyijianshu,jingshuangfangxieshang,lingdinghetong。
4、設(she)計(ji)單(dan)位(wei)對(dui)承(cheng)擔(dan)設(she)計(ji)任(ren)務(wu)的(de)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應(ying)配(pei)合(he)施(shi)工(gong),進(jin)行(xing)設(she)計(ji)技(ji)術(shu)交(jiao)底(di),解(jie)決(jue)施(shi)工(gong)過(guo)程(cheng)中(zhong)有(you)關(guan)設(she)計(ji)的(de)問(wen)題(ti),負(fu)責(ze)設(she)計(ji)變(bian)更(geng)和(he)修(xiu)改(gai)預(yu)算(suan)參(can)加(jia)試(shi)車(che)考(kao)核(he)及(ji)工(gong)程(cheng)竣(jun)工(gong)驗(yan)收(shou)。對(dui)於(yu)大(da)中(zhong)型(xing)工(gong)業(ye)項(xiang)目(mu)和(he)複(fu)雜(za)的(de)民(min)用(yong)工(gong)程(cheng)應(ying)派(pai)現(xian)場(chang)設(she)計(ji)代(dai)表(biao),並(bing)參(can)加(jia)隱(yin)蔽(bi)工(gong)程(cheng)驗(yan)收(shou)。
第九條 jianshegongchengdeshejirenwuyoulianggeyishangdeshejidanweipeihesheji,ruweituoqizhongyigeshejidanweizongbaoshi,keyiqianduzongbaohetong。zongbaodanweihegefenbaodanweiyingqiandingfenbaohetong。zongbaodanweiduiweituofangfuze,fenbaodanweiduizongbaodanweifuze。
第十條 委托方或承包方違反合同規定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的責任。
一、國勘察設計質量低落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繼續完善勘察、設she計ji任ren務wu,並bing應ying視shi造zao成cheng損sun失shi浪lang費fei大da小xiao減jian收shou或huo免mian收shou勘kan察cha設she計ji費fei。對dui於yu因yin勘kan察cha設she計ji錯cuo誤wu而er造zao成cheng工gong程cheng重zhong大da質zhi量liang事shi故gu者zhe,勘kan察cha設she計ji單dan位wei除chu免mian收shou受shou損sun失shi部bu分fen的de勘kan察cha設she計ji費fei外wai,還hai應ying付fu與yu直zhi接jie受shou損sun失shi部bu分fen勘kan察cha設she計ji費fei相xiang等deng的de賠pei償chang金jin。
二、由於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未按期提供勘察、設計必需的資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窩工或修改設計,委托方應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便付費用。因委托方責任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設計,應另行增費。
三、委托方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付費時,應償付逾期的違約金。償付辦法與金額,由雙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協商,在合同中訂明。
第十一條 jianshegongchengkanchashehetongfashengjiufenshi,shuangfangyingjishixieshangjiejue。xieshangbuchengshi,shuangfangshuyutongyigebumen,youshangjizhuguanbumentiaojie。tiaojiebucheng,huobushuyutongyigebumende,kexiangguojiaguidingdehetongguanlijiguanshenjingtiaojiehuozhongcai,yekeyizhijiexiangrenminfayuanqisu。
第十二條 對於建設工程任務書以前的工作(包括可行研究、選廠勘察、代編設計任務書等)以及谘詢、技術服務等其它工作的委托與承包可以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 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有關的其他問題,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村條例的規定製訂本部門的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