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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發布時間:2014-08-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
2002-10-01
法規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法規類別:法律
製定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2002.08.29
實施日期:2002.10.01
修改日期:
法規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
第三章 水資源開發利用
第四章 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第五章 水資源配置和節約使用
第六章 水事糾紛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水(shui)資(zi)源(yuan)屬(shu)於(yu)國(guo)家(jia)所(suo)有(you)。水(shui)資(zi)源(yuan)的(de)所(suo)有(you)權(quan)由(you)國(guo)務(wu)院(yuan)代(dai)表(biao)國(guo)家(jia)行(xing)使(shi)。農(nong)村(cun)集(ji)體(ti)經(jing)濟(ji)組(zu)織(zhi)的(de)水(shui)塘(tang)和(he)由(you)農(nong)村(cun)集(ji)體(ti)經(jing)濟(ji)組(zu)織(zhi)修(xiu)建(jian)管(guan)理(li)的(de)水(shui)庫(ku)中(zhong)的(de)水(shui),歸(gui)各(ge)該(gai)農(nong)村(cun)集(ji)體(ti)經(jing)濟(ji)組(zu)織(zhi)使(shi)用(yong)。
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麵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製度和有償使用製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製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係,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九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汙染,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十一條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麵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製。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
第十四條 國家製定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製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
前款所稱綜合規劃,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編製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總體部署。前款所稱專業規劃,是指防洪、治澇、灌溉、航運、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節約用水等規劃。
第十五條 流域範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以及與土地利用關係密切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第十六條 製zhi定ding規gui劃hua,必bi須xu進jin行xing水shui資zi源yuan綜zong合he科ke學xue考kao察cha和he調tiao查zha評ping價jia。水shui資zi源yuan綜zong合he科ke學xue考kao察cha和he調tiao查zha評ping價jia,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會hui同tong同tong級ji有you關guan部bu門men組zu織zhi進jin行xing。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係統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
基本水文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製,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製,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hu泊bo的de流liu域yu綜zong合he規gui劃hua和he區qu域yu綜zong合he規gui劃hua,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會hui同tong同tong級ji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和he有you關guan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編bian製zhi,報bao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或huo者zhe其qi授shou權quan的de部bu門men批pi準zhun,並bing報bao上shang一yi級ji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
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製,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防洪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的編製、批準,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 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hu泊bo上shang建jian設she水shui工gong程cheng,其qi工gong程cheng可ke行xing性xing研yan究jiu報bao告gao報bao請qing批pi準zhun前qian,有you關guan流liu域yu管guan理li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對dui水shui工gong程cheng的de建jian設she是shi否fou符fu合he流liu域yu綜zong合he規gui劃hua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並bing簽qian署shu意yi見jian;在其他江河、湖(hu)泊(bo)上(shang)建(jian)設(she)水(shui)工(gong)程(cheng),其(qi)工(gong)程(cheng)可(ke)行(xing)性(xing)研(yan)究(jiu)報(bao)告(gao)報(bao)請(qing)批(pi)準(zhun)前(qian),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管(guan)理(li)權(quan)限(xian)對(dui)水(shui)工(gong)程(cheng)的(de)建(jian)設(she)是(shi)否(fou)符(fu)合(he)流(liu)域(yu)綜(zong)合(he)規(gui)劃(hua)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並(bing)簽(qian)署(shu)意(yi)見(jian)。水(shui)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she)涉(she)及(ji)防(fang)洪(hong)的(de),依(yi)照(zhao)防(fang)洪(hong)法(fa)的(de)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執(zhi)行(xing);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水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遊、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並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二十一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並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在幹旱和半幹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條 跨流域調水,應當進行全麵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兼顧調出和調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汙水處理再利用的原則,合理組織開發、綜合利用水資源。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製、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製。
第二十四條 在水資源短缺的地區,國家鼓勵對雨水和微鹹水的收集、開發、利用和對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灌溉、排澇、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在容易發生鹽堿化和漬害的地區,應當采取措施,控製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nongcunjitijingjizuzhihuozheqichengyuanyifazaibenjitijingjizuzhisuoyoudejititudihuozhechengbaotudishangtouzixingjianshuigongchengsheshide,anzhaoshuitouzijiansheshuiguanliheshuishouyideyuanze,duishuigongchengsheshijiqixushuijinxingguanlihehelishiyong。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
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麵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運資源。在水生生物洄遊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魚、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水生生物保護、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後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水工程建設移民實行開發性移民的方針,按照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妥善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
移yi民min安an置zhi應ying當dang與yu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she同tong步bu進jin行xing。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安an置zhi地di區qu的de環huan境jing容rong量liang和he可ke持chi續xu發fa展zhan的de原yuan則ze,因yin地di製zhi宜yi,編bian製zhi移yi民min安an置zhi規gui劃hua,經jing依yi法fa批pi準zhun後hou,由you有you關guan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組zu織zhi實shi施shi。所suo需xu移yi民min經jing費fei列lie入ru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she投tou資zi計ji劃hua。
第四章 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製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注意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第三十一條 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動,應當遵守經批準的規劃;因違反規劃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麵沉降、水體汙染的,應當承擔治理責任。
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幹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麵塌陷,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擬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擬定,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hu泊bo的de水shui功gong能neng區qu劃hua,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會hui同tong同tong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擬ni定ding,報bao同tong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或huo者zhe其qi授shou權quan的de部bu門men批pi準zhun,並bing報bao上shang一yi級ji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
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shuixingzhengzhuguanbumenhuozheliuyuguanlijigouyingdanganzhaoshuigongnengquduishuizhideyaoqiuheshuitideziranjinghuanengli,hedinggaishuiyudenawunengli,xianghuanjingbaohuxingzhengzhuguanbumentichugaishuiyudexianzhipaiwuzongliangyijian。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流liu域yu管guan理li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對dui水shui功gong能neng區qu的de水shui質zhi狀zhuang況kuang進jin行xing監jian測ce,發fa現xian重zhong點dian汙wu染ran物wu排pai放fang總zong量liang超chao過guo控kong製zhi指zhi標biao的de,或huo者zhe水shui功gong能neng區qu的de水shui質zhi未wei達da到dao水shui域yu使shi用yong功gong能neng對dui水shui質zhi的de要yao求qiu的d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報bao告gao有you關guan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采cai取qu治zhi理li措cuo施shi,並bing向xiang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通tong報bao。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製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並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汙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gai建jian或huo者zhe擴kuo大da排pai汙wu口kou,應ying當dang經jing過guo有you管guan轄xia權quan的de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或huo者zhe流liu域yu管guan理li機ji構gou同tong意yi,由yo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負fu責ze對dui該gai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的de環huan境jing影ying響xiang報bao告gao書shu進jin行xing審shen批pi。
第三十五條 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控製開采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自治區、zhixiashirenminzhengfupizhun,keyihuadingdixiashuijinzhikaicaihuozhexianzhikaicaiqu。zaiyanhaidiqukaicaidixiashui,yingdangjingguokexuelunzheng,bingcaiqucuoshi,fangzhidimianchenjianghehaishuiruqin。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dianlan,yingdangfuheguojiaguidingdefanghongbiaozhunheqitayouguandejishuyaoqiu,gongchengjianshefanganyingdangyizhaofanghongfadeyouguanguidingbaojingyouguanshuixingzhengzhuguanbumenshenzhatongyi。
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於違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製度。河道采砂許可製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zai)河(he)道(dao)管(guan)理(li)範(fan)圍(wei)內(nei)采(cai)砂(sha),影(ying)響(xiang)河(he)勢(shi)穩(wen)定(ding)或(huo)者(zhe)危(wei)及(ji)堤(di)防(fang)安(an)全(quan)的(de),有(you)關(guan)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劃(hua)定(ding)禁(jin)采(cai)區(qu)和(he)規(gui)定(ding)禁(jin)采(cai)期(qi),並(bing)予(yu)以(yi)公(gong)告(gao)。
第四十條 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
第四十二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采(cai)取(qu)措(cuo)施(shi),保(bao)障(zhang)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水(shui)工(gong)程(cheng),特(te)別(bie)是(shi)水(shui)壩(ba)和(he)堤(di)防(fang)的(de)安(an)全(quan),限(xian)期(qi)消(xiao)除(chu)險(xian)情(qing)。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對(dui)水(shui)工(gong)程(cheng)安(an)全(quan)的(de)監(jian)督(du)管(guan)理(li)。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工程保護範圍和保護職責。
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第五章 水資源配置和節約使用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宏觀調配。全國的和跨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的(de)水(shui)中(zhong)長(chang)期(qi)供(gong)求(qiu)規(gui)劃(hua),由(you)國(guo)務(wu)院(yuan)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會(hui)同(to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製(zhi)訂(ding),經(jing)國(guo)務(wu)院(yuan)發(fa)展(zhan)計(ji)劃(hua)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審(shen)查(zha)批(pi)準(zhun)後(hou)執(zhi)行(xing)。地(di)方(fang)的(de)水(shui)中(zhong)長(chang)期(qi)供(gong)求(qiu)規(gui)劃(hua),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會(hui)同(tong)同(tong)級(ji)有(you)關(guan)部(bu)門(men)依(yi)據(ju)上(shang)一(yi)級(ji)水(shui)中(zhong)長(chang)期(qi)供(gong)求(qiu)規(gui)劃(hua)和(he)本(ben)地(di)區(qu)的(de)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製(zhi)訂(ding),經(jing)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發(fa)展(zhan)計(ji)劃(hua)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審(shen)查(zha)批(pi)準(zhun)後(hou)執(zhi)行(xing)。
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應當依據水的供求現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規劃、區域規劃,按照水資源供需協調、綜合平衡、保護生態、厲行節約、合理開源的原則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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