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規範水文工作,為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災減災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水文站網規劃與建設,水文監測與預報,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測資料彙交、保管與使用,水文設施與水文監測環境的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水(shui)文(wen)事(shi)業(ye)是(shi)國(guo)民(min)經(jing)濟(ji)和(he)社(she)會(hui)發(fa)展(zhan)的(de)基(ji)礎(chu)性(xing)公(gong)益(yi)事(shi)業(ye)。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將(jiang)水(shui)文(wen)事(shi)業(ye)納(na)入(ru)本(ben)級(ji)國(guo)民(min)經(jing)濟(ji)和(he)社(she)會(hui)發(fa)展(zhan)規(gui)劃(hua),所(suo)需(xu)經(jing)費(fei)納(na)入(ru)本(ben)級(ji)財(cai)政(zheng)預(yu)算(suan),保(bao)障(zhang)水(shui)文(wen)監(jian)測(ce)工(gong)作(zuo)的(de)正(zheng)常(chang)開(kai)展(zhan),充(chong)分(fen)發(fa)揮(hui)水(shui)文(wen)工(gong)作(zuo)在(zai)政(zheng)府(fu)決(jue)策(ce)、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艱苦地區水文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範圍內按照法律、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組織實施管理有關水文工作。
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主(zhu)管(guan)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的(de)水(shui)文(wen)工(gong)作(zuo),其(qi)直(zhi)屬(shu)的(de)水(shui)文(wen)機(ji)構(gou)接(jie)受(shou)上(shang)級(ji)業(ye)務(w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的(de)指(zhi)導(dao),並(bing)在(zai)當(dang)地(d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的(de)領(ling)導(dao)下(xia)具(ju)體(ti)負(fu)責(ze)組(zu)織(zhi)實(shi)施(shi)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水文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保護水文科技成果,培養水文科技人才,加強水文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外wai國guo組zu織zhi或huo者zhe個ge人ren在zai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領ling域yu內nei從cong事shi水shui文wen活huo動dong的de,應ying當dang經jing國guo務wu院yuan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會hui同to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批pi準zhun,並bing遵zun守shou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的de法fa律lv、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鄰國交界的跨界河流上從事水文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關國家締結的有關條約、協定。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製全國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
流域管理機構根據全國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編製流域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根gen據ju全quan國guo水shui文wen事shi業ye發fa展zhan規gui劃hua和he流liu域yu水shui文wen事shi業ye發fa展zhan規gui劃hua編bian製zhi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的de水shui文wen事shi業ye發fa展zhan規gui劃hua,報bao本be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批pi準zhun實shi施shi,並bing報bao國guo務wu院yuan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
第九條 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是開展水文工作的依據。修改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 水文事業發展規劃主要包括水文事業發展目標、水文站網建設、水文監測和情報預報設施建設、水文信息網絡和業務係統建設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國家對水文站網建設實行統一規劃。水文站網建設應當堅持流域與區域相結合、區域服從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複,兼顧當前和長遠需要的原則。
第十二條 水文站網的建設應當依據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為國家水利、水電等基礎工程設施提供服務的水文站網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經費,應當分別納入工程建設概算和運行管理經費。
本條例所稱水文站網,是指在流域或者區域內,由適當數量的各類水文測站構成的水文監測資料收集係統。
第十三條 國家對水文測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水文測站分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分為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和一般水文測站。
第十四條 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和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準。其他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複;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準。其中,因交通、航運、環境保護等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求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的意見。
撤銷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 專用水文測站和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zhixiashirenminzhengfushuixingzhengzhuguanbumenguanlideshuiwencezhan,duiliuyushuiziyuanguanlihefangzaijianzaiyouzhongdazuoyongde,yewushangyingdangtongshijieshouliuyuguanlijigoudezhidaohejiandu。
第三章 監測與預報
第十八條 從事水文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水文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未經批準,不得中止水文監測。
國家水文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十九條 水文監測所使用的專用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
水shui文wen監jian測ce所suo使shi用yong的de計ji量liang器qi具ju應ying當dang依yi法fa經jing檢jian定ding合he格ge。水shui文wen監jian測ce所suo使shi用yong的de計ji量liang器qi具ju的de檢jian定ding規gui程cheng,由you國guo務wu院yuan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製zhi定ding,報bao國guo務wu院yuan計ji量liang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備bei案an。
第二十條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資源的動態監測工作,發現被監測水體的水量、水質等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應當加強跟蹤監測和調查,及時將監測、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水質變化,可能發生突發性水體汙染事件的,應當及時將監測、調查情況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水資源動態監測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承擔水文情報預報任務的水文測站,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水文情報預報。
第二十二條 水文情報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文機構按照規定權限向社會統一發布。禁止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時播發、刊登水文情報預報,並標明發布機構和發布時間。
第二十三條 信息產業部門應當根據水文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通信保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並經考試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所從事水文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製度;
(五)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資料的彙交保管與使用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彙交製度。從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水量、水質監測的單位以及其他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資料管理權限向有關水文機構彙交監測資料。
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區的地下水資源監測資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設置的排汙口、重要斷麵的監測資料,由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向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彙交。
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資料,由取用水工程管理單位向工程所在地水文機構彙交。
第二十六條 guojiajianlishuiwenjianceziliaogongxiangzhidu。shuiwenjigouyingdangtuoshancunchuhebaoguanshuiwenjianceziliao,genjuguominjingjijiansheheshehuifazhanxuyaoduishuiwenjianceziliaojinxingjiagongzhenglixingchengshuiwenjiancechengguo,yuyikanyin。guowuyuanshuixingzhengzhuguanbumenzhishudeshuiwenjigouyingdangjianliguojiashuiwenshujuku。
基本水文監測資料應當依法公開,水文監測資料屬於國家秘密的,對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以及對資料的使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編製重要規劃、進行重點項目建設和水資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監測資料,應當經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審查,確保其完整、可靠、一致。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決策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需要使用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因經營性活動需要提供水文專項谘詢服務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設施與監測環境保護
第二十九條 國家依法保護水文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不得幹擾水文監測。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力量修複,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因yin重zhong大da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she確que需xu遷qian移yi的de,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在zai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立li項xiang前qian,報bao請qing對dui該gai站zhan有you管guan理li權quan限xian的de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批pi準zhun,所suo需xu費fei用yong由you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承cheng擔dan。
第三十一條 guojiayifabaohushuiwenjiancehuanjing。xianjirenminzhengfuyingdanganzhaoguowuyuanshuixingzhengzhuguanbumenquedingdebiaozhunhuadingshuiwenjiancehuanjingbaohufanwei,bingzaibaohufanweibianjieshelidimianbiaozhi。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文監測環境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築物、停靠船隻;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麵取水、排汙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麵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zai國guo家jia基ji本ben水shui文wen測ce站zhan上shang下xia遊you建jian設she影ying響xiang水shui文wen監jian測ce的de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采cai取qu相xiang應ying措cuo施shi,在zai征zheng得de對dui該gai站zhan有you管guan理li權quan限xian的de水shui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同tong意yi後hou方fang可ke建jian設she。因yin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she致zhi使shi水shui文wen測ce站zhan改gai建jian的de,所suo需xu費fei用yong由you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承cheng擔dan。
第三十四條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橋上進行水文監測作業時,應當依法設置警示標誌。
第三十五條 水文機構依法取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權和通信線路使用權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幹擾水文機構使用的無線電頻率,不得破壞水文機構使用的通信線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錯報水文監測信息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二)汛期漏報、遲報水文監測信息的;
(三)擅自發布水文情報預報的;
(四)丟失、毀壞、偽造水文監測資料的;
(五)擅自轉讓、轉借水文監測資料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weijingpizhunshanzishelishuiwencezhanhuozheweijingtongyishanzizaiguojiajibenshuiwencezhanshangxiayoujiansheyingxiangshuiwenjiancedegongchengde,zelingtingzhiweifaxingwei,xianqicaiqubujiucuoshi,bubanyouguanshouxu;無法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從事水文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出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確定的範圍從事水文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水文專用技術裝備和水文計量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彙交水文監測資料的;
(二)使用未經審定的水文監測資料的;
(三)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水文監測,是指通過水文站網對江河、湖泊、渠道、水庫的水位、流量、水質、水溫、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資源,以及降水量、蒸發量、墒情、風暴潮等實施監測,並進行分析和計算的活動。
水文測站,是指為收集水文監測資料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庫和流域內設立的各種水文觀測場所的總稱。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是指為公益目的統一規劃設立的對江河、湖泊、渠道、水庫和流域基本水文要素進行長期連續觀測的水文測站。
國家重要水文測站,是指對防災減災或者對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管理等有重要作用的基本水文測站。
專用水文測站,是指為特定目的設立的水文測站。
基本水文監測資料,是指由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監測並經過整編後的資料。
水文情報預報,是指對江河、湖泊、渠道、水庫和其他水體的水文要素實時情況的報告和未來情況的預告。
水文監測設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纜道、測船、測船碼頭、監測場地、監測井、監測標誌、專用道路、儀器設備、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附屬設施等。
水文監測環境,是指為確保監測到準確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區域構成的立體空間。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水文工作,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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